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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民服務流程

行政相驗申請服務流程


對象: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3項規定之病人
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
1.醫院、診所對其診治之病人死亡者,應掣給死亡證明書。
2.醫院、診所對於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者,應參考原診治醫院、診所之病歷記載內容,於檢驗屍體後,掣給死亡證明書。
3.病人非前二項之情形死亡,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者,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,掣給死亡證明書。
4.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依前項規定檢驗屍體,得商洽原診治之醫院、診所,提供病歷摘要或診斷書參考,原診治之醫院、診所不得拒絕。

申辦流程
  1. 於上班時間攜帶亡者身分證(如無身分證須帶有照片之證件與戶口名簿)、申請人之身分證(須能看出申請人與亡者關係,如無法看出須帶可證明關係之文件)、相關病歷或診斷證明書(如不知如何申請可以與醫師預約後再去申請),至衛生所申請。
  2. 與醫師預約行政相驗時間地點
  3. 實地相驗
  4. 到衛生所領死亡證明書
費用
前五份含行政相驗費用與規費250元,之後一份10元。